淘宝直播人气突然减少了,淘宝直播人气突然减少怎么办?

洪先生看见淘宝网上的直播店做得风生水起,也动了念头,想开一家直播店,卖卖衣服。他知道,经营网店并不容易,如果“白手起家”,要在淘宝上把生意做起来,需要一个漫长的市场培育期,费时费钱,还不如直接收购一家有一定人气基础的网店来经营。

打定主意后,他跟合伙人在网上物色了一家网店转让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舞泡网络”)。在该中介公司的居间协助下,花33万元,购买了杭州一家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

签约前,对方给我们看的直播回放,同时在线观看的粉丝有五、六万人;可是,等我们付完全款拿过来直播时,却只有四百多人在看。

洪先生说,这个数据悬殊太大,他与合伙人都急眼了,“这跟我们自己从零开始做一个网店有什么差别?”

洪先生与提供居间服务的“舞泡网络”联系后,才知道卖家原来那5万多的粉丝,是从一个有300多万粉丝的抖音号“导流”而来的。然而,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卖家还是“舞泡网络”,在成交前都没有向买家洪先生及其合伙人提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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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多粉丝陡降至400多人

洪先生说,现在经营淘宝网店,不再像以前那样,把商品简单陈列一下,就有买家点击进来购买:

现在做得好的店铺,很多都在搞直播。自己店铺里销售的衣服,通过模特直播来吸引顾客,推动购买。

看好这个趋势之后,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就开始筹划,开一家网店。他们在调研这个行业时了解到,如果自己白手起家创办一家网店,要打开市场,需要花很多钱和时间去做推广,不如购买一家有一定人气的网店来经营。他们在网上看到很多热门网店转让的信息,也看到了很多从事网店转让的中介平台。经过挑选,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选择了一家专门从事网店转让的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舞泡网络”)。

“舞泡网络”根据买家的要求,向洪先生推荐了杭州某贸易公司经营的一年淘宝网店。

这家网店先前也是卖衣服的,中介给我们看了成交记录,量还可以。

洪先生说,“舞泡网络”还给他们看了该网店直播的回放,直播开起来以后,很快就有五六万人同时在线观看。

这个粉丝流量对洪先生产生了很大的诱惑:

我们都知道,开直播要达到这样一个粉丝量,很不容易。流量就是销量,这个直播回放显示的粉丝量,促使我们做出了最后的购买决定。

按照居间合同,从2月24日到3月5日,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分6次向“舞泡网络”付款364000元,其中包括330000元店铺转让款,1000元店铺的消费者保证金,33000元中介服务佣金。

付完款后,洪先生拿到了店铺的账号等资料。

经过一番准备之后,已经属于洪先生的网店开始了试播。

我们播了两个多小时,人气始终上不去,算上我们自己拉来的粉丝,也就四百多人。

洪先生说,这跟之前买家直播时的五、六万人粉丝量相差实在太多。

在洪先生提供的两张视频截图上,记者看到,直播ID没有变,直播地从转让前的浙江改成了转让后的湖北,当然主播也换人了。但,先前的直播截图显示,在线观看的有56385人,洪先生试播的视频截图却显示,两个半小时,只有487人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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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粉丝来自抖音大号“导流”

400多个粉丝,还包括一部分我们自己拉来的,这个量跟我们从0开始做有什么差别?我们花33万元,买了什么?

洪先生说,他们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

“舞泡网络”方面负责该网店转让项目的工作人员许先生告诉洪先生,卖家之所有这么多粉丝同时在线观看,“主要利用的是自己300多万粉丝的抖音号来进行导流的” 。

洪先生听说后,简直崩溃了:这么重要的信息,在签约前,卖家和中介竟然没有告诉他们!

洪先生说,如果卖家的观看量是“刷”来的,这个价格很低,他看到网上有报价,15元/1万次,但是他们以33万元转让店铺,是不是涉嫌欺诈?

即便卖家的观看量不是‘刷’来的,而是由他们自己300万粉丝量的抖音大号导流来的,那么事先不告诉买家真相,更加涉嫌欺诈了!

洪先生说。

对此,“舞泡网络”的许先生解释说,这个店铺转让价格最高的部分,并不是在直播方面,而在于该店铺开通的某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的旅游路线,那些旅游线路是配合做女装销售的,因为卖家之前想做女装销售,但没有找到合适的货源。

许先生还强调,之前店铺的粉丝量都是真实的,这个在后台可以看到。

卖家的粉丝数量,是在店铺原有基数上加以引流,这是卖家增加粉丝数量的主要方式。除了从抖音引流一些,还有淘宝网把店铺直播推荐到首页,有客户通过浏览淘宝页面进来观看的。

徐先生说,“涨粉”的推广方式有很多,抖音、微博等平台导流是一个途径,淘宝网首页浮现也是一个途径,还可以找相对应的一些网红来合作,或者在直播时给观看者一些优惠,总之有很多方式。

但,许先生认为,买家洪先生在开播之前,这些“涨粉”的推广方式都没有准备,就直接开直播了,结果店铺之前在淘宝网的首页浮现没了,导流渠道没了,这才是导致店铺直播观看人数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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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卖家没提,所以没有告知”

记者从该网店的转让协议上看到,33万元的店铺转让款是一口价,没有任何价格明细。

而且,该协议上还把网店买卖表述为“股权转让”,而“随股权一并转让”的,就是这笔交易的核心:淘宝店。

至于许先生说,该网店开通了某旅游网络交易平台项目,记者在合同里并没有看到。

4月1日下午,记者在“舞泡网络”公司问许先生,33万元的转让价是怎么评估出来的?毕竟网店不像实体店,有租金、地段、尾货等考量。

许先生回答,这是根据卖家的定价来操作的:“卖家说多少,我们就挂多少,有人买就成交,我们拿佣金。”

记者问:“卖家直播时的粉丝是从抖音大号等平台导流过来的,这个信息你们是否在交易前告诉过买家?”

许先生:“买家当时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

记者:“买家没提,你们就没告知吗?你们事先是否知道卖家粉丝导流情况?”

许先生:“推广的方式有很多,这是网店具体的经营方式,我们不便过问。”

记者问许先生,交易之前,卖方提供的信息,居间方是否有核实?许先生说,合同要求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以及所陈述的内容均属实合法。他们对转让网店的基本资料都进行了核实。

不过,在协议的“特别声明条款”里面,协议要求买家对所买网店负“核实义务”,要求买家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悉并核查标的公司与标的网店的资料”,如有异议,须在签约前书面提出。

4月8日下午,记者就直播店粉丝量陡降一事,电话采访卖家林先生。林先生说,他并不认识买家,“我的店铺是委托给舞泡网络公司去卖的”。

谈到直播店粉丝问题,林先生说,他卖的是“店铺”。在购买之前,没有人向他询问过粉丝等问题。当记者试图了解其公司与舞泡网络公司的委托关系时,林先生说这个与店铺买卖无关,随即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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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网店要当心陷阱

“现在开网店的,不如卖网店的赚得多!”在一家某网络科技公司做网店转手业务的孙先生说,

别看网店开得热热闹闹,但是挣钱的不多。

对一些业绩比较差的店,有的店家直接就关掉了。但是,更多的店家会把店铺转让出去。

这些店铺也经营了好多年,前期推广都花了一些钱,也积累了一些客流量,店铺被一些买家收藏,这都是资产,所以,网店转让就成了一门生意。

孙先生说,目前,网店转让不像实体店那样规范。买家在购买网店时,一定要拿到卖家网店的账号、密码、支付宝账号以及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支付宝的捆绑邮箱以及密码、密保答案、实名认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户口本复印件等等。

有些不讲信用的卖家,在你付完钱接手店铺后,他们立马向平台申诉,将店铺又拿了回去。

孙先生说,要避免这个陷阱,一定通过靠谱的中介机构来操作,而且接手方最好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来对接。

孙先生还透露,有些中介会收购一些网店“养”起来,通过刷单、购买流量等方式,制造店铺客流量高的假象,进而抬高店铺转让价格:“所以,想买店铺的客户,要多比较,多咨询,看好的店铺也要仔细观察一段时间,甚至尝试着下单,验证这个店铺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在签约的时候,要把自己想到的一些风险,尽可能写进去。”

孙先生说,还有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在接手网店之前,要明确自己想干什么,想做服装店就是服装店,鞋帽店就是鞋帽店,甚至男装、女装、童装等都要明确,因为网店比实体店分得更细:“你想卖服装,就得接手服装店,鞋帽店的流量再漂亮,你也不能要。有些中介平台为了促进成交,会告诉你,服装鞋帽是一大类,不细分的,这种陷阱不能自己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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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店商业价值与粉丝量息息相关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说,随着网络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网店转让行为逐渐增多,但是,网店本身只是一种经营方式,网店转让行为所对应的本质还是网店开设主体权益的转让。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网店的开设主体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买家在受让公司股权及网店时,应着重从该公司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债权债务等多方面予以综合考察。

然而,与传统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同的是,作为公司的经营模式,网店是否存在商业价值,往往与其是否具有稳定的“粉丝量”、较高的商业信用评价等互联网经济要素息息相关。因此,对买家来说,其在对卖家的网店进行收购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对网店所对应的“粉丝”来源、真实性予以考察,换句话说,要确保所收购的网店确实具备由真实交易、真实客户所累积起来的商业信誉度。

当然,确保网店资料的真实、客观,更是卖家的义务。在双方所约定的交易对价明确指向网店所拥有的“粉丝量”、信誉度之前提下,卖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前告知买家关于网店在交易期间的真实经营状况。

当然,网店“粉丝”之所以聚集,很大程度上与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操作思路及方式有关,同时,“粉丝”并不直接代表公司的现金收益,因此,在对网店收购时,买家需要尤为谨慎地对“粉丝”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由于该种评估并没有直观、固定的价值标准,因此评估风险较大。

由于网店转让需考量的商业要素较多,作为中介方,其应遵循“如实报告”的原则,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包括委托人所关心的网店有效“粉丝量”、信用评价度等等。与此同时,作为买家,建议在进行此类交易期间,可将“粉丝”量作为合同履行的指标之一,尽量使网店转让的价值可量化、明确化,以避免交易后“粉丝”量陡降而维权无据可依的尴尬出现。

沪上IP/IT行业知名律师刘春泉认为,网店转让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买方在经验以及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建议将整个项目委托给律师,从而避免相应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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